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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疫情加快推进 企业招工返工的补充意见
作者 : 资质审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善政发〔2020〕6号</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r/><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span><br/><br/><span style="font-family: ">为加快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用工影响,确保我县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应对突发疫情加快推进企业招工返工提出如下意见。</span><br/><br/><span style="font-family: ">一、适用范围。全县企业及其职工。</span><br/><br/><span style="font-family: ">二、鼓励企业包机包列包车接回员工。2020年2月10-23日,企业或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由县政府全额补助,2月24日以后包车费用仍按《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意见》(善政发〔2020〕4号)执行。由政府组织的专机、铁路专列、专门车厢、专车负责接回员工,包机包列包车费用参照本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镇〔街道〕)</span><br/><br/><span style="font-family: ">三、给予员工自驾返善补贴。2020年2月10-23日,嘉兴市外通过自驾返善的企业员工,路程在500公里(含)以内的,每车补贴300元;路程在500公里至1000公里(含)的,每车补贴500元;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每车补贴800元;2月24-29日自驾返善的,补贴减半执行;3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企业员工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span><br/><br/><span style="font-family: ">四、鼓励新员工来善就业。2020年2月10-29日,我县企业直接招用首次来善就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给予员工1000元/人的生活补助;3月1-31日来善的,补贴减半执行;4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镇〔街道〕)</span><br/><br/><span style="font-family: ">五、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2020年2月10-29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县企业新引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累计接回老员工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3月1-31日来善的,补贴减半执行;4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镇〔街道〕)</span><br/><br/><span style="font-family: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意见》(善政发〔2020〕4号)一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嘉善县遵照执行。</span></span><br/><br/><br/></p><p> 嘉善县人民政府</p><p> 2020年2月17日</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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